安防工程监理细则(收集3篇)

时间:2024-07-03 来源:

安防工程监理细则范文篇1

《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以下称固体散货规则)是国际海事组织为保证海运散装固体货物运输安全而制定的专门规则,顾名思义,该规则是针对海运固体散装货物的特殊危险性而制定安全运输要求和标准。固体散货初始版本为《固体散货安全操作规则》(即BC规则),是建议性的。在海安会第85届会议上,国际海事组织通过了强制性的《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并2009年1月1日起自愿执行,2011年强制生效。

?荩《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的实施意义

固体散货规则的生效实施,弥补了目前海运散装固体货物管理的漏洞,固体散货运输公约终于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体系,货物适运、船舶适装、装卸与运输操作都有明确的要求,并且在国际层面形成了统一标准。

我国海运固体散货吞吐量大,种类多,亟需一套科学的监管措施,固体散货规则系统的规定了货物分类、货物装卸以及船上安全管理的标准和条件,海事部门对散货装卸、运输管理有了明确的公约依据。对海事部门系统全面地做好散货船安全管理,减少散货船海上事故,维护港口国权益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

近年来,我国沿海运输散装固体货物的船舶,因货物不具备适运条件(如含水量超标)、装载不当所造成的海上事故时常发生,并呈现增多趋势,交通运输部出台了专门通知对海运精矿运输安全提出要求。固体散货规则内容相当全面,标准和要求比较具体,对我国国内运输的固体散装货物运输安全监管有非常良好的借鉴作用,有助于我国国内固体散货运输的管理体系的完善和监管水平的提高。

?荩我国实施《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形势分析

固体散货规则的实施,需要具备硬件和软件方面的基础。硬件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海事部门尚没有货物试验检测的机构和设备。软件方面问题更多一些,固体散货的管理机制、管理制度尚未建立,监管程序、监管内容和监管标准还不明确。从队伍方面来看,目前海运固体散货及船舶监管经验不多,如何落实规则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固体散货规则生效后,海事部门的监管职责将进一步扩充,监管工作量会有大幅增加,在机构和人员安排上要提前考虑。此外,此项工作可能给其他工作带来影响,需要对货物申报、进出口岸管理以及现场监管工作程序进行适当调整。

根据规则要求,托运人在货物装船前需对货物进行取样试验,部分货物还应取得相应的试验证书,因此规则实施后货物试验鉴定的工作量会非常大。另外,货物取样测定程序要求严格,部分货物数据只允许在装船前的较短时间内测定,为保证散装货物鉴定工作质量,同时方便托运人对货物进行鉴定,需要港口具有便利的固体散货检验鉴定机构,这些鉴定机构应当是海事部门授权或委托的鉴定机构或海事部门的自设机构。

但总体来说,固体散货的条款少,内容不多。硬件要求少,只要提前开展研究部署,实施困难不大。

?荩海事部门实施《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的几点建议

目前离规则强制实施的时间很短,部分工作应当着手开展。我国散装固体货物进口量大,为保证进口散装货物和船舶作业安全,同时保证我国出口的固体散货顺利出运,海事部门作为规则的具体执行部门,需要组织人员对固体散货规则内容进行深入研究,包括完善机制、制定程序、明确标准,为规则的实施提前做好充分准备。

建立散装货物运输申报制度。固体散货规则对货物适运性提出了较多要求,包括取得货物资料,取得相关证书或证明(如适运水分极限和货物含水量)。为核实货物信息,海事部门有必要结合港口、船舶情况,事先对货物的适运性能进行核实确认,确保货物性质和相关参数符合海运要求,避免货物因不具备适运条件而被拒绝装运。为此可参考危险品申报管理模式建立固体散货运输申报制度,要求散装货物在装卸货作业前合理时间内,由托运人事先将货物资料(即货物信息表及附件)、取样试验证明、货物水分含量及适运水分极限证书、货物安全装卸注意事项(如货舱清洁要求、积载隔离要求、作业天气要求、平舱要求、防火要求等等)和应急处置程序、提交海事部门审查。海事部门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以及货物的适运性进行评估,必要时进行取样试验,对尚未列入《散装货物明细表》的启动评估程序,做出准予或不予装卸的决定。同时,对货物装卸作业限制条件和安全注意事项等重要信息通过有效渠道提交港口作业单位和船方,以便相关单位提前落实安全作业措施。

规范货物运输名称。目前所有常见散货在货物明细表中都已列明。部分新出现的散装货物,要首先进行分类评估后加入明细表。统一规范的货物名称是海事管理的前提,不同的货物其物理化学性质有很大差异,装卸运输条件也有很大不同,这就需要做到托运人提交的散装货物运输名称必须正确,规范,与固体散货明细表的对应准确,防止出现谎报错报现象。《固体散货明细表》的使用需要一定专业知识,日常生产和生活中货物名称具有很大随意性,容易发生谎报错报现象。另外,部分货物目前在货物一览表中找不到对应条目,比如经常出现的氧化铝和铝矾土,对这类货物的名称需要提前根据物理化学性质进行确定。

制定完善固体散货监管程序。规则生效后,为保证相关工作顺利开展,提高工作质量,应尽快建立工作程序或者完善现行工作制度。一是完善进出口岸检查程序,船方在办理进口岸手续前提交货物申报证明,船岸双方作业计划,提交相关声明(保证根据规则规定对货舱进行检查、清洁以及落实防火、人员防护措施,严格执行货物特殊作业条件进行作业)。办理出口岸手续时(装货出港时),提交稳性和强度计算结果,按规定进行平舱、封舱等等。二是完善现场监管程序,明确现场检查项目和监管内容,明确船舶稳性、防火、人员防护、通风设备、探测设备、船舶受力、图书资料、货物记录簿、装卸作业计划、安全装卸条件、船舶平舱、舱盖密封等重要项目的检查标准和缺陷处理原则。此外,对管理相对人的违约责任认定要提前考虑。散货规则方面的缺陷会涉及停止作业、禁止装卸或船舶滞留等较为严重的制裁措施,如不规范使用可能会带来复杂的法律后果,因此,要提前对相关问题处理措施进行规范。对我国大多数港口来说,固体散货多为进口货物,船舶到港后发现货物不适运或资料不齐的问题如何处理,这些问题都是现实可能遇到的问题,需要提前予以考虑。

尽快制定固体散货规则实施意见。规则本身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另外,语言习惯不同,我国与其他国家对条款的理解也不尽一致,国内各主管机关对同一条款的理解也有时不统一,为确保国际散货规则的执行质量,有效履行港口国和船旗国、货物进出口国的权利义务,统一规则在全国范围的执行标准,建议在固体散货规则实施之前,由部局尽快组织对规则实施要求,实施标准进行研究,出台固体散货规则国内实施意见,防止公约实施不平衡,避免履约混乱。此外,实施意见还是对外宣贯和培训的主要指导性文件。实施意见应明确管理职责和管理程序,明确货物试验鉴定,评估发证程序、免除证书签发程序以及货物申报、现场监督要求。

设立海运货物鉴定实验室。海运散装货物监管需要对含水量极限,货物含水量、静止角、密度等参数进行测定,一定数量的海运货物鉴定实验室是必不可少的基础条件。目前,可以有两个方案解决问题。一是海事部门认定并公布社会上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试验。二是海事部门自行设置鉴定试验部门。第一种方案不易管理,建议选择第二种方案。一是海事部门作为国家实施固体散货规则的主管机关,其鉴定检测具有较强的权威性。二是在现场检查中,需要经常性的对托运人提供的数据进行核实,鉴定实验室可以作为海事执法管理工具,便利海事监管工作开展。此外,在数量上要保证每个沿海直属管辖范围内至少有一个实验室。

尽快组织开展宣贯和培训工作。固体散货规则尽管内容不多,但涉及的面非常广,包括生产厂家、托运人、船公司、港口码头、船员以及相关的检测机构。各单位在实施固体散货规则的过程中都有相应的义务或职责,但对固体散货规则的学习了解不一定非常深入,理解也不一定准确,有必要开展有针对性的宣贯培训工作。

正确使用《固体散装货物明细表》。明细表是固体散货规则的中心内容,尽管规则有13章涉及各个方面的规定,但货物装卸运输的绝大部分具体要求都落实到了各种货物的明细表上。它类似国际危规的《危险货物一览表》,使用非常方便。建议执法人员以货物明细表为中心开展监管工作,抓住重点,提高效率。但需注意,尽管固体散货规则的《固体散装货物明细表》和国际危规的《危险货物一览表》有很大相似之处,但两者实质上有很大的不同。国际危规《危险货物一览表》具有特定编号的货物仅指一种货物,其物理化学参数是固定的。但《固体散装货物明细表》中每一个散装货物运输名称可能包括多中货物,只是这些货物是物理化学性质基本接近。为此,应正确处理《固体散装货物明细表》和托运人提交的货物资料的关系,一方面,托运人必须提交货物资料,货物明细表不代表货物资料;第二,货物信息以托运人提交的资料为准,未明确的事项,可根据《固体散装货物明细表》提出要求。

建议尽快将固体散货规则国内化,提高国内运输散装货物标准和要求。固体散货规则是国际散货船事故教训和管理经验总结,对海上散货船运输的事故预防有着很强的针对性,对我们加强国内沿海散货运输有着非常强的借鉴指导作用,是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捷径。固体散货规则多为管理性内容,国内实施这些要求没有实质性困难,可以考虑作为我国国内沿海散货运输管理政策性文件。也可以根据我国沿海散货运输的实际情况,依照固体散货规则制定国内沿海散货运输规范性文件或法规规章。同时,将散化规则国内化也是固体散货规则第1.1节对港口国提出的一项建议性要求,无论从履约责任还是从规范国内海上散货运输的角度出发,都应该将这项工作做的更积极主动一些。

安防工程监理细则范文篇2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确保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及其人员正确履行河道管理职责,确保防洪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水利部规章,参考委会和河务局的有关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细则实行权(力)责一致、团结协作、互利互惠原则。局属各河道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享有权力、承担义务,各部门应相互配合、通力协作,共同确保水工程的完整和防洪安全。

第四条本细则实行过错归责原则。过错是指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而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的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河道监督管理,实行各级各部门负责制。

第六条水政监察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水法规,提高人民群众的水法规意识,预防和减少水事违法案件的发生;(《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九条)

(二)加强河道巡查,及时发现和报告法律、法规、规章细则禁止的、未经同意擅自进行的、可能引发水事纠纷的水事行为;(《河道管理巡查报告制度》第四条)

(三)查处水事违法行为,对违反水法规的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四)配合和协助公安、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事业性规费征收等有关事宜。

第七条建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所辖河道管理范围内直管水工程及其设施(包括大堤临河50米、背河100米,控导工程临河30米、背河50米管护范围)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细则的水事行为的巡查、报告和制止;

(二)配合水政部门查处第一款细则的水事违法行为;

(三)配合水政监察部门做好河道内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工作;建管部门应当对其技术方面严格审查,确保建设项目技术符合防洪标准和其他技术要求,建管部门应向水政部门提供真实、完整的技术审查报告;

(四)加强河道建设项目施工的监督管理,严把竣工验收关。

(五)对工程突发事件负有快速处理、报告的责任。

第八条防汛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障碍物的清除;

(二)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申请同级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细则的期限内清除;

(四)逾期未清除的,申请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清障的全部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九条各级水政监察部门对本辖区发现的水事违法案件,应正确履行下列职责:

(一)属于自己管辖的简易案件,应及时现场处理;其他水事违法案件,应及时立案查处;

(二)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应收及相关材料和证据,包括文书、图表、实物、视听资料等,保证案件资料的齐全、完整;

(三)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应遵循法律程序并保证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四)对已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细则》,水政部门负责河道建设项目的水行政许可,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河道建设项目申请;建设项目申请单位提交资料不齐全或需要修改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二)按照河道建设项目时限要求,认真负责地提出初审意见并逐级上报;

(三)对委和河务局批准的建设项目,水政部门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三章责任承担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实行下列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严格执纪,违纪必究;

(三)人人平等;

(四)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十二条水政监察人员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承担连带责任。

(一)对所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事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发现,及时处理或隐瞒不报,造成较大以上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二)在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过程,因重大过失导致水事违法案件不能被查处的,造成较大以上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三)在水事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或查处不力,造成较大以上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四)在水事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接受行政相对人贿赂的;

(五)对水事违法案件的处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程序不当,导致被政府复议或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造成较大以上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六)对受理的行政许可行为,不正当履行职权或向建设单位乱收费的,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其他不正当履行职权的行为。

第十三条建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严重给予行政处分,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承担连带责任。

(一)对所辖河道管理范围内直管水工程及其设施范围内的水事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发现,及时处理或隐瞒不报,造成较大以上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二)因配合不力,导致水政监察部门不能查处已经发生的水事违法行为的,造成较大以上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三)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因重大过失未能发现申请单位技术资料中存在的问题导致水政监察部门做出错误行政许可行为,造成较大以上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四)在行政许可过程中,接受申请单位贿赂、、弄虚作假,故意向水政监察部门提供虚假技术资料、报告导致水政监察部门做出错误行政许可行为,造成较大以上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五)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监督不力或竣工验收把关不严,造成较大以上影响或严重影响的;

(六)对直管水工程的突发事件处理不力、瞒报、缓报、谎报的;

(七)其他不正当履行职权的行为。

第十四条防汛办公室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严重给予行政处分,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承担连带责任。

(一)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没有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二)虽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但未向同级防汛指挥部申请执行导致清障任务逾期未完成而影响防洪的;

(三)设障者逾期未清障的,防汛部门未申请防汛指挥部强制清障,导致清障任务未完成而影响防洪的;

(四)其他不正当履行职权的行为。

第十五条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监察单位负责实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细则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蓄洪区、滞洪区、行洪区、库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第十七条本细则的较大损失是指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遭破坏的直接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

安防工程监理细则范文篇3

[关键词]安全生产责任精细化管理一通三防安全检查

中图分类号:TD7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14X(2016)02-0110-01

一、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安全生产是广大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之一。这就要求我们各级干部要从政治高度、大局高度、战略高度来认识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生产第二”的理念,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稳定的关系,把安全管理的重点放在现尝放在区队、放在班组,逐级负责,层层分解安全指标,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抓好安全现场管理,真正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安全措施到位、责任落实到位、监督检查到位。

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强化标准化精细化管理

安全质量标准化精细化管理,不仅是煤矿企业生产的基础,也是搞好安全的基础,更是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是企业安身立命之本。首先,要提高广大员工对质量标准化重要性的认识,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地抓好生产过程中的标准化和员工操作的规范化,以掘进质量为龙头,以采、掘、机、运、通为重点,抓点带面,稳步推进。其次,要全面推行精细化管理,提升质量标准化管理力度,努力实现“六化一落实”要求,即:安全管理军事化、安全制度依法化、现场管理标准化、安全责任全员化、安全技术科学化、安全教育素质化,安全管理重在落实。第三,要坚持开展班验收、旬检查、月评比和评优选差活动,按照高标准、严要求,从严从细落实责任,做到奖罚到位,促进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转变,使点面达标向全员、全过程达标转变。第四,要规范员工操作行为,做到精细管岗、精细管人、精细管心、精细管事、精细管物,向精细化管理迈进,实现质量大标准,安全上台阶。

三、狠抓“一通三防”工作

“一通三防”是煤矿安全管理的重点。要认真贯彻落实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坚持以风定产原则,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要重视井下通风、瓦斯、防尘及防灭火的综合治理,加强安全监测监控,通风设施构筑必须符合标准;要坚持定期召开“一通三防”专题分析会,组织“一通三防”专项检查,开展“一通三防”会战活动,提高通风专业安全管理水平;要严格落实通风管理各项制度,瓦斯超限必须立即断电撤人。同时,也要加强综合防尘管理,定期检查,完善洒水系统,责任落实到人,完善隔爆设备完好达标,完善防尘措施到位,严防煤尘堆积超限。在不断总结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做到井下工作面不符合标准不生产、工作面风量不足不生产。

四、抓安全生产,必须强化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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